2020 年8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该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2020年8月20日以后到人民法院起诉,都按上述规则处理)同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