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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宝律师
王洪宝律师
山东-东营
主办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三)

其它2009-09-05|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三)

电台讲稿——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三)

主讲:王洪宝律师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FM88.1东营电台交通音乐频道,今天我们请到的是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宝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王律师: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宝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再次相会在东营电台交通音乐频道。

主持人:王律师,现在正值五一小假期,有许多朋友喜欢选择自驾车出游,自驾车出游固然有他方便的一面,但是这些朋友也最害怕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试想一下,当我们置身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面对突发的交通事故,有许多人往往不知所措,加剧了不应有的后果。王律师,您能不能给假期期间驾车出游的朋友讲讲外出发生事故时应注意些什么和应该怎样做?

王律师:好的,主持人,你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由于不同的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不同,在外地发生事故和在本地发生事故许多人的处理方式就不一样。比如说,在本地发生事故我们往往想到的是找个朋友来帮忙处理一下,你所想不到的朋友会帮你想到,当局者迷,局外者清吗?但是在外地就不一样了,举目无亲,孤立无援,发生事故后本来就紧张,周围陌生环境再给你一个刺激,许多人就傻了,往往表现为:一是面对目不忍睹的惨状和伤者的哭喊以及大量围观的群众,束手无策,惊慌失措,yi贻误抢救伤员的时机,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二是不知保护原始现场,使的现场很快被破坏,给以后事故的勘察及正确处理造成困难,有些本来有理的情况也由于现场被破坏而无法说清;三是由于侥幸心里严重,缺乏法制观念,觉得在外地没有人认识自己,也没有人看见发生事故,肇事后逃逸,带来严重的后遗症。下面讲一讲当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方法是:

(1)立即停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那些置伤亡人员或国家财产不顾,为了逃脱个人罪责而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极不人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其结果只会受到法纪的加重处罚。2004年新华网登了一个案例,交通事故如何演变成故意杀人?2004年北京大兴区交警支队接到群众报案,说是一辆农用三轮车将一名清洁工撞伤,肇事司机已将伤者拉走送往医院。交警赶到现场后,由于现场已经遭到破坏,无法查清事故事实,事故处理的关键是立即找到肇事司机和受伤人员。但交警找遍了现场周围30公里范围内的多家医院,均没有找到事故受害者。后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肇事司机李某和跟车的装卸工赵某,经过询问,二人交代了案发全过程。发生事故后,起初司机李某一心想赶快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途中他越想越感到恐慌,唯恐自己将面临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麻烦,于是在跟车的装卸工赵某的帮助下,陈周围无人之机将伤者丢弃在路边的一个土坑里,随后二人把车开到远处的一个修理厂进行修理。等交警找到丢弃清洁工的土坑时,清洁工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清洁工当事受伤虽然比较重,但是其重要部位如头部胸腔等未见明显损伤,如果抢救及时,完全有存活的可能。10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帮忙者赵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一生的自由。宣判后,李某追悔莫及,但同时也感到不解,自己明明是交通肇事,怎么又成了故意杀人了?对此,我国《刑法》地113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将清洁工撞伤,即便是当场死亡,量刑最多也到不了无期。而李某却一错再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地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地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通过改事件可以看出,肇事逃逸害人又害己,实在要不得。所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等候处理。不要心存侥幸,觉着在外地没有人认识自己,也没有人看见发生事故,就肇事后逃逸,李某就是前车之鉴。并且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避免发生此生事故。另外,事故当事人还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工作。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2)立即抢救伤员和物资——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确属当场死亡而无丝毫抢救希望者,应原地不动,用草席、篷布、塑料布等物覆盖。发现有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果受伤者伤势较轻,可暂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果伤势较重,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靠近市区的还可以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请医院派车前来抢救。如一时无过车辆或救护车,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若无人伤亡,应迅速抢救物资和车辆。

(3)保护原始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1)原始现场

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

(2)变动现场

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现场原有状况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变动现场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上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二是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行人辗踏、扶摸而失去原貌;三是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刮风、下雨、下雪等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部分或全部消失;四是肇事车辆,有的是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任务需要驶离了现场;五是由于道路临时有特殊通行的需要不宜保留现场;六是肇事车辆由于声响、颠簸不知发生了事故而驶离了现场;七是肇事人员企图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变现场上的车辆、物体、痕迹的原始状况,即伪造了现场。 保护现场指的是保护原始事故现场。因为原始事故现场基本保留了事故发生似的原貌,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事故情况,正确处理事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场保护的内容有:肇事车停车的位置,伤亡人员的位置,各种碰撞nian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以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现场保护方法是:寻找现场周围的就便器材,如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4)及时报案—— 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亲自或委托他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更不允许隐匿不报。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全国统一为122。急救电话120,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119。以上都记不住拨打110也行。报告内容有:肇事地点、时间、报案人姓名、车牌号码、车辆及人员的死伤和损失情况等。交警到达现场后,一切听从交警指挥并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交警进行现场勘验和检查等。

(5)现场急救——交通事故发生时,轻者造成皮破血流,重者肢残骨折,甚至死亡。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主要是入院前急救及入院后急救两部分。院前急救在我国目前还属薄弱环节。据研究,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有50%左右发生在事故的瞬间,大约有35%发生在伤害后的一二个小时内,大约15%的死亡发生在伤害后的7天之内。因此,车祸后及时正确的开展自救互救,是非常重要的,能挽救许多生命。在开展自救互救是要注意: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急救,应从受伤部位、伤后不同姿势以及伤员的具体伤情出发,采取不同的急救措施。

最常见的是驾驶员被方向盘或变形的驾驶室撞伤,并困在其内。在撬开驾驶室门窗后,可用硬纸板或木板固定颈部,以免颈椎错位或损伤;同时可用一块板插到伤员背后,用绷带或布条固定,一起将伤员慢慢移出驾驶室。切勿随意将伤员拉出,造成二次损伤,甚至导致生命危险。骨头可能只是错位,你这一拉就断了。同样道理,对弹离座位或被车辆撞倒的伤员,不能随便抬抱,要先将伤员作为一个整体转至平卧位,固定颈部,由三四人步调一致托起,并移至木板上;其次,用带子把伤员固定在木板上,平稳搬运。

四肢骨折时,可临时用木条、树枝等固定患肢,以免骨折端刺破周围组织、血管和神经。若胸部受到挤压、碰撞时,易发生肋骨骨折,此时不要过多挪动胸部和用手触摸。

原则上禁止给伤员服任何饮料和茶水。因为大多伤员须手术治疗,饮服饮料和茶水必会增加手术难度。

对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开放气道,将伤员头略向一侧倾斜,有利于口鼻腔内的分泌物、血液、粘液和其他异物排出体外。同时,取出伤员身上的尖刀、金属币、钥匙等物,以免压伤。

如果发生事故后能很好的注意以上几个问题,相信事故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主持人:好,王律师,你给我们讲了这么多有关交通事故的知识和注意事项,相信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一定会受益匪浅。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前一段时间我的一个朋友问了一个问题,只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要赔偿受害者,但是该赔偿那些不知道,交通事故索赔到底有多少项?请你给大家讲讲好吗.

王律师: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下面我分三项加以说明:

一、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山东省规定:《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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