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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云飞律师
江云飞律师
河南-洛阳
合伙人律师

租赁期满 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2020-08-25|人阅读

案情摘要:王某自2016年起租赁某商场二楼一间商铺用于美食广场经营,装修花费近20万元,租赁合同至2019年9月31日到期,现合同到期,双方对美食广场的装饰装修物归属产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租赁期满,装饰装修物中已附合的归谁所有?未形成附合物的归谁所有?

律师分析

1.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换言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并无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之法定责任,出租人也无补偿该项费用之义务,毕竟该装饰装修行为符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也不属于侵权损害行为。

2.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到期时对装饰装修的处理原则。合同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已附和的装饰装修费用,未附和的可拆除物归承租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拆除,如拆除行为造成房屋损害则承租人负责恢复原状。由此得出:已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无偿留给出租人;未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拆走也可协商留给出租人。

综上:租期届满,合同对装饰装修物归属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已附和的部分归出租人所有无需补偿,未附和的部分承租人可选择拆走或留下,如拆走不能损害租赁物,否则应恢复原状。

本案中,王某的装饰装修事先经过商场的同意,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王某在撤柜时不得破坏、损坏该场地,已添附于该租赁标的物的不宜拆除的装修物、添附物无偿归商场所有”。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租赁期满时,已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归商场无偿所有,无需折价补偿,未形成附和的由王某负责拆除!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则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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