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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云飞律师
江云飞律师
河南-洛阳
合伙人律师

劳务派遣工没有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谁来买单?

劳动争议2020-08-25|人阅读

案情概要:

2018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约定将甲公司部分辅助性岗位的事务交由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处理,并支付相关的派遣服务费用。员工丙接受乙公司的派遣到甲公司工作。201812月,丙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次责受伤,因甲、乙公司均未为丙缴纳工伤保险,两公司均称不负责。20194月,丙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丙与乙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丙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丙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赔偿除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人已赔偿)之外的工伤损失约10万元

律师说法:

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职工工伤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若未给员工办工伤保险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员工支付相应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自事发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依据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丙的工伤损失应由乙公司负责买单。劳务派遣工丙在下班途中非其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认定为工伤,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依约均应为丙缴纳工伤保险并为丙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应待遇,但乙实际并未办理工伤保险,故丙的工伤九级伤残相应工伤补助金应由乙公司全部承担。

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丙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经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故丙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丙的诉讼请求,丙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无法履行劳动义务,且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依照相关规定,应给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及5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合计金额9万余元,由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丙。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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