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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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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天价债务申请再审

债权债务2010-04-07|人阅读

此案为本律师接受委托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两位生意上的合作者因为利益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并由此引发数十起诉讼,其消耗了双方大量的时间、精力跟金钱。本案在合作协议、分歧处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典型的法律及现实意义,现粘贴于此,希望对众位准备跟人合作或正与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人员有所启迪。(目前,本案处于申请再审阶段。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本司法文书隐去相关当事人姓名及相关文书文号。)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王某某, 男,19xxxx日出生,住xxxxx村,公民身份号码4404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再审人方某某(原审原告),男,19xxxx日出生,住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4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原审被告),男,19xxxx日生,汉族,住所地为广东省xxxxxxxx号,现住xxxxxx教育基地,公民身份号码440xxxx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撤销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xxxxxx学校的有关情况说明

200329申请再审人与张某某签定合作建设xx学校协议书,张某某以租赁的土地(59亩)和xx学校筹办批文入股,申请再审人则总投入资金三百万元,并于91前先将学校首期工作建设好,张某某占40%,申请再审人占60%

张某某在20031月至7月期间向申请再审人分6次借款合计75万元,至今一分都未还。学校在2003292004112期间都是由申请再审人一手一脚将学校建设好和招生并正式运作。由于张某某迟迟不归还借款,在学校运作上又十分不配合和支持,所以申请再审人向张某某提出退股。经协商张某某提出以310万元将申请再审人60%的股份收购,于2004112签订学校股权转让合同。

张某某支付定金后,余款260万不但分文未付,反而向xx法院告申请再审人与其所签的学校合作协议无效,以达到余款一分钱不用付的目的。经xxxx区人民法院初审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05417判申请再审人胜诉(详见(2005x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于200472xx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股份转让合同,恢复原协议书,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力,2005712判申请再审人胜诉(详见x仲裁字(200x)第xx号)。20061228xx区人民法院判张某某所借申请再审人欠款有效(详见(2006x民一再字第5号),应偿还所有欠款。申请再审人以此判决向执行局提出申请,要求xx市教育局民办科冻结查封张某某在学校股份,以防张某某未经申请再审人同意私自转让学校股份。

申请再审人曾尝试进入学校,但遭到对方阻挠,未能进入,并向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再审人合法权益,在相关部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被申请再审人无视法律法规,致使学校后来产生巨大债务,对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再审人于2006320xxxx法庭提出起诉,要求确立申请再审人在xx学校60%权益及依法注册登记请求,经两年之久,于2008620才判下来(详见(2006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书)。

在申请再审人与张某某诉讼期间,张某某未经学校大股东即申请再审人的同意,以学校名义,非法制造大量债务。2006年底张某某以学校和教育实践基地(占地400亩与校相邻,都是张某某为法人代表)与方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可到xx法庭查询)。至今在xx法庭与学校有关案件达19宗之多,其中方某某有三宗,金额达1387.9846万元。

2008829xx市人民法院下达一份有关冻结所有学校收入并由法院配费用的民事裁定书(详见(2007x法执字第2955-3号),至今方某某没有股东身份却能管理学校,而申请再审人经法院和市教育局认可却不能进入学校管理。

二、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1、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的错误

1﹚被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无权抵押xxxxxx学校资产,被申请再审人方某某也无权管理学校

在原审判决书中提及方某某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对xxxxxx学校的经营管理权,但是,作为占有学校60%股份的大股东,申请再审人对这几项协议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股东会决议授权被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签订以上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张某某和被申请人方某某签订的任何涉及xxxxxx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据此,即使真实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也属于被申请人张某某的个人行为,与xxxxxx学校无关。

2﹚原审被告xxxxxx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资格问题

原审原告方某某在实际控制xxxxxx学校期间,安排原来在其自己所有的xx公司担任收银员的杨xx担任xx学校的出纳,方某某的朋友范xx担任xx学校的财务经理,而在原审庭审的时候,正是杨xx和范xx代表xxxx学校参加诉讼,此二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一概承认。实在很难说代表了被告的利益。

另外,在方某某起诉原审被告张某某期间,张某某已经避而不见多日,连庭审当日都没有去法院现场应诉。那就出现一个这样的问题,xx学校的所有股东中,占有40%股份的张某某不可能委托杨xx、范xx二人代理参加诉讼;占有60%股份的王某某对该诉讼根本不知情,也不可能委托这二人参加诉讼。那这二人的授权委托从何而来?唯一的解释就是,此时仍然掌握着学校的管理及所有公章的方某某委托了他们。也就是说,原审原告和被告都代表方某某的利益。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原审判决书及与之相近的其他两个判决书中,被告xx学校委托代理人杨xx、范xx会“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证据予以确认”。所以,原审﹙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书中涉案的4722844元、﹙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书中涉案的4736990元和﹙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书中涉案的4354555元,总计金额高达13814389元的债务就这样被这两个代理人加以“确认”了。

3﹚认定债务合法存在的证据证明力严重不足

假设原审原告诉称属实,原审原告借款4736990元给原审被告,这四百多万元,是以现金形式还是转账形式支付给原审被告的?如果以现金支付,这么巨额的现金,从哪个银行提取的,有没有相关的银行提现记录?如果以转账形式支付,有没有相关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被告xx学校收到这笔款项后,其用途用于何处?有没有相关的财务报表显示?

然而,原审法院对以上的疑点视而不见,并没有对以上事实进行核查,整个判决书中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证据显示,就断定这有悖常理的借款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原审判决在程序上的几个疑点

1﹚审判人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原审涉案金额高达4736990元,原审法院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同样,也是同一个法官,独任审判了﹙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和﹙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三个案件,涉案总计金额高达13814389元。

涉案金额如此巨大,难道原审法院在没有审理之前就可以断定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认定该系列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而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这三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涉案总金额高达千万元的三个案件?

2﹚原审判决书与同系列案件的对比参照

对比原审﹙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书和﹙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书及﹙2008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书,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三份判决书无论从行文还是内容上看,除了涉及金额数字不同以外,其他内容几乎完全一致。Xx号判决书和xx号判决书在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同一天作出,xx号判决书却是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

三、申请再审人的知情权及参与诉讼的权利

作为占有xxxxxx学校60%股份的大股东,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原审诉讼并不知情,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施行。xx法院关于xx学校的案件多达19宗,且都为生效判决。Xx法官也是2006年王某某诉张某某合作协议纠纷的审判员之一,其对王某某在xxxx学校具有的合法权益时知情的。但偏偏作为学校第一大股东的申请再审人,只有在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对该系列案件才知情,其诉权很难说得到了应有的保护。200939xx市第一人民法院﹙2008xx执字第4588-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再审人方某某要求追加申请再审人为﹙2008﹚中法执字第xxxxxx号被执行人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中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有权提起再审,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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