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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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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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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更正行业内部“征信”记录 ,单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0-09-04|人阅读

前言

在诚信社会的构建体系中,行业内部的征信系统虽非向社会整体公开,但影响着特定行业对个人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价,影响着特定人群的任职和工作发展。

因行业内部征信系统中对员工错误的处罚信息未及时更正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是信息化、电子化和专业化社会经济形态下演变出的新类型案件,值得关注。

基本案情

黄某某原为某银行员工,于2017年7月入职,职务为客户经理。2018年8月,该银行认为黄某某未经许可泄露涉密信息,导致客户投诉,违规情节严重,对其作出书面开除处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银保监分局报送了上述对黄某某开除的处罚信息。

黄某某不服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作出仲裁裁决,认为银行的解除行为违法,但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恢复的可能性,银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8.25元。

银行不服该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法院于2018年12月裁定驳回银行的申请。

上述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某多次向银行提出要求删除其向银行监管机构报送的开除处罚信息,但遭到该银行的拒绝。黄某某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使其名誉权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向银保监分局撤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开除原告的处罚信息。

银行辩称,如果黄某某认为银保监分局系统中的信息对其构成了影响,应该起诉银监部门。此外,银行并没有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银行解除与黄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进行违纪记录是内部管理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更没有造成原告名誉损害。黄某某的诉请是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属于名誉权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并非针对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本身主张侵害其名誉权,而是基于银行拒不撤销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的处罚信息的行为而提起诉讼,属于名誉权纠纷范围

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由行业共享,直接关乎相关人员能否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从业及获得相关任职,错误的处罚信息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的贬损。

银行怠于撤销、删除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开除处罚信息的行为构成对黄某某的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保监分局报送撤销对黄某某开除处罚信息的申请。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传统的信用权是指在经济活动上的可靠性及支付能力为内容的权利。在行业内部流动的个人信用评价,则更多的与特定岗位的从业资格、履职能力与职业道德相关,虽非向社会全体公开,但亦属于在行业范围内流动共享的公共信息。

行业内部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的评价是其在社会中个人名誉的一部分,相关行业主体负有及时更正员工信用评价的义务。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将个人信用评价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中,银行原先报送的处罚信息客观上已经发生了变化,银行理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报送给银行监管部门,撤销已被认定为违法的开除处罚信息,但其怠于上报撤销、变更, 在黄某某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后其仍不予撤销, 银行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势必将造成对黄某某名誉的贬损,影响其在银行业的从业及任职,银行对此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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