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的解决途径有很多,具体可以见本人文章(发生了医疗纠纷,怎么办?)。但是,由于医疗的专业性以及复杂性等原因,除了双方自愿协商外,其他途径都避免不了要进行医疗纠纷的鉴定。医疗纠纷的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损害鉴定。然而,随着《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的出台,医疗事故鉴定已经成为了过去式,一般只有在追究医疗机构行政责任时才会提及,目前无论在诉前还是诉中进行的都是医疗损害鉴定,只有极少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一、诉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诉前鉴定,一般是指医患双方在协商、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的过程中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还没有通过法院进行处理。
1.鉴定的启动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诉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一般是由医患共同向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鉴定;也可以医患双方同意后,在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过程中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部门委托上述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的选择
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仍然是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并存的局面,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一般情况下,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但是双方在选择之前需要详细询问鉴定机构是否受理等事宜。
如果双方就鉴定机构无法协商或者达成一致,那么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部门进行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并委托进行鉴定。
3.鉴定意见的效力
诉前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还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部门委托,都是由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的,与其他损害中由单方进行的鉴定如伤残鉴定存在着区别。
通常情况下,诉前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双方都应该遵守。
如果患方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那么想要重新鉴定同样需要对方的同意才可以。然而,在实践中,首次鉴定中有利的一方通常不会同意再次重新鉴定。
4.诉前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效力
虽然在诉前进行鉴定后双方可以以此进一步协商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就赔偿项目产生分歧,或者患方对鉴定意见不服又无法重新鉴定,那么患方只能通过法院处理。
那么,诉前做的鉴定在诉讼中法院是否认可以及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呢?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条是就单方鉴定进行的规定。然而,诉前鉴定既然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必然不会发生上述的情形,也就意味着患方难以在诉中重新申请鉴定,除非存在重大问题(具体见新《民事证据规定》在医疗损害诉讼实务中的应用)。
二、诉中进行鉴定
诉讼过程中一般是由患者申请进行鉴定,之后由法院进行委托,大部分地方可以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上海只能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协商,也可以共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诉中鉴定意见出来后,患方的异议以及救济途径比较多。比如,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以及申请重新鉴定等,还可以通过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以及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三、诉前和诉中鉴定哪个更有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诉中鉴定后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有多种方式进行救济。然而,在诉前鉴定大部分情况是一次终结,即使在起诉后法院同意重新鉴定,这样诉前鉴定属于浪费时间和金钱,增加患方的负担。此外,诉前鉴定后并非一定能够与医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有时仍是需要起诉进行索要。这样还不如最开始就通过法院诉讼,更加公平、公正。
但是,如果诊疗过程不复杂、争议不大以及损害后果不严重,那么可以诉前申请鉴定,同时也能快速的处理纠纷,减少诉累。
综上所述,患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择维权方式。但是,如果自己对法律不熟悉,那么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避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