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任律学民法典
【每日一“典”¦物权编】
专项维修资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律师分享】
1.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2.如需使用维修资金,须经专有部分面积2/3+人数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有面积1/2+人数1/2以上业主表决通过。
3.紧急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使用。
4.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移交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