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庄铭杰律师
庄铭杰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告别高利,走向浮动利率,民间借贷开启市场化改革

债权债务2020-08-28|人阅读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才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铆足了劲,决定从司法层面推动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

时隔一个月后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交出了市场化改革的答卷,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由原来的年利率24%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说起这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估计不少人仍是一头雾水。因为过去作为利率参照标准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殊不知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就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在全国选定了18家银行作为报价行,由这18家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再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出一年期和五年期的两档市场报价利率,在每个月的20日向市场公布。

所以也就清楚了,这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个月都会变化。每个月都变,也就更贴近市场的投融资需求,就能作为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反正是市场说了算,投资的人不会觉得利率定低了,融资的人也不会抱怨利率高了。

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白了,民间借贷也可以交给市场去调节,市场的东西多一点,计划的成分少一点。

实话说,24%和36%的两条红线,的确是让广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业主有些难以承受。最高人民法院也承认,利率保护上限过高,造成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随之增大,反而不利于形成健康的借贷市场。

千呼万唤始出来。

挥手拜拜,月息二分、年利率24%的固定利率时代。

挥手拜拜,月息三分、年利率36%以内已支付部分不返还的时代。

走进浮动利率的市场化时代。

日后,法院在审查约定的利率是否能够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时,将考察两个因素:一、借贷关系的成立之日;二、借贷关系成立之日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换言之,具体到每一个借贷案件中,都将会有不同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总体而言,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下降了,债务总量也会随之下降。货币政策上有一句话叫“用好增量、盘活存量”。而在债务的处理上,其实也可以说“限制增量、消灭存量”。利率水平下降,债务总量的增长放缓,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降低,更有利于消灭现存的债。

从这个层面上讲,有利于减少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的阻力。毕竟,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的改革目标,是要“推动建立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至于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为何能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铺路,有时间再分解。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