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
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第十条可知,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
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即说明用人单位应对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工伤损失对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张某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
张某因公受伤,公司理应赔偿相应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