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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用土地合同要合法

拆迁2021-01-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一、文先生与久裕村联合社签订《合同书》等合同,约定久裕村联合社将其所有的总面积为250000平方米农用地有偿出租给裕丰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二、文先生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久裕村委会、久裕村联合社支付文先生补偿款1193万元。广州中院认为,本案涉及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无效合同;文先生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取回的款项已超出其投资款,故久裕村联合社、久裕村委会无需再返还文先生对涉案土地的投资款。广州中院判决:驳回文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文先生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决定程序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文先生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文先生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久裕村联合社将该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年通过版,已失效)第十一条关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该事宜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而本案涉及合同的签订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应当认定无效。

【老曹说法】

在本案中,因律师介入后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缜密的分析制定了一套实际有效的维权方案。而随着维权方案的稳步推进,拆迁方强硬的态度发生转变,主动接触委托人并最终以委托人满意的补偿价格顺利的达成协议,致使委托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以彰显。在拆迁征地中一旦遇到这些类似的情况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介入来帮助大家作出判断,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策略,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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