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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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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2020-11-20|人阅读

最近笔者接到电话咨询,称:“醉驾被查,有没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酒驾是一种非常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都产生了伤害,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都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力度有所不同,通常来说酒驾比醉驾所受到的处罚要轻,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饮酒驾驶跟醉酒驾驶的区别是什么?醉驾入刑的标准是什么?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作出具体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饮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的处罚规定是暂扣1到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后,饮酒驾车将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暂扣3到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15日处罚修改为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危险驾驶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驾入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酒驾入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适用缓刑、不予定罪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等情形

(一)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三)不予定罪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醉驾,国家采取的是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上海归纳出台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外,浙江、江苏两地也归纳了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三、结语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综上可知,虽然国家对醉驾实行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的都不多,更何况不予定罪处罚(特殊情况除外),一旦定罪留下了案底,对以后工作生活难免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对珍惜生命,也是为大家的前途着想,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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