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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鼎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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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风险多发,及时知晓避免造成严重性危害

外商投资2021-11-29|人阅读

先来看一个案例:

本案中,被告两年间通过自己实际控制,他人显名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和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的两种方式对政府有关单位招标的看守所监控中心安防设备改造项目、拘留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公安局执法设备采购项目、消防大队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办公桌椅及餐桌等采购项目等共计8个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并全部中标,案涉金额共计403.2202万元。其中更有价格为40余万元的项目,既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进行工程建设。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和安排公司员工成立的其它公司,以及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的方式,对政府有关单位组织的8个招标工程项目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排挤了其他投标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由此我们可知,不良投标人同时操纵控制几个公司或者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共同参与投标,既被判定为围标,实际操纵者的行为是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或者排挤了其他投标人,则涉嫌串通投标罪。

如何理解围标串标,通常存在下列几类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导致相应文件或者标书中文字内容出现相同单位和个人。第二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例如两个投标单位对同一项目进行投标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发现两家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个第三人资金账户,那么这两家单位很有可能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第三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比如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呈递增的价格,而居中价格正是招标所拟定价格,居中价格报价单位获得该项目的可能性极高。第四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应该属于另一投标单位的文件在此投标单位文件袋中出现,严重影响公平公正。

关于围标串标的风险提示:

1、工程建设等招标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配合走程序流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不得作为多家投标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借用资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此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串标围标,违法分包。通过支付“陪标费”的形式,让多家有资质单位共同参与投标、相互串通抬高报价,以提高中标率。在开标前串通投标报价,开标后再向串通的投标企业结算、支付资质使用费。此外,一些投标单位中标以后违规执行合同,私下分包给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赚取利润差价。3、在多家单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联系人为同一人、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预留联系人为同一人,甚至还发现过多家投标单位使用同一个IP地址上传各自的投标文件。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谋取利益。招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公开的发布信息,获得多家投标者参与竞争,以择优中标。但部分单位通过串标围标等方式以满足招标条件,对招标质量造成很大影响,为后期项目的实施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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