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XXXX民初XX号
原告乔XX,女,1940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市。
被告王XX,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9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前X县。
原告乔XX诉被告王XX、王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X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系被告王XX的母亲。原告与其丈夫王X(已死亡)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土地9亩(在一个合同本上)。2017年春季,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强行耕种该土地。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强行耕种原告的土地9亩。庭审中,原告还称2017年12月22日,我和王XX去孙子王XX那,王XX给拿了1000元钱,直补给了1700元,以前又给了10000元。2017年8月4日,王XX没了。王XX2018年还要种我们的地,不给他种了,要承包给别人,王XX不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和其丈夫王XX分得承包地9亩。被告方无异议。
被告王XX辩称,承认原告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2018年可以不种原告的土地。原告主张的侵权没有实际发生,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乔XX和其丈夫王XX(已死亡)分得承包地9亩。该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予以证实,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2017年原告和其丈夫王XX在被告王XX处生活,其承包地由被告王XX耕种。原告以2018年承包地不再给被告王XX耕种,要转包给别人耕种,被告王XX要阻止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乔XX主张被告王XX、王XX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在2017年原告允许被告王XX耕种其承包地。原告乔XX以被告王XX将要在2018年种其土地并要阻止转包给其他人为由诉至本院,因被告王XX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构成民事侵权。被告王XX无侵权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乔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XX
人民陪审员 X金
人民陪审员 孙X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