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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川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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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诉讼2020-09-28|人阅读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刘某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某村三组,户主系其父刘某某。1998年刘某之父刘某某作为户主与某村三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户内包括刘某。2007年9月刘某考入某大学就读本科,同年10月户口从农村迁往学校。2011年7月刘某从某大学毕业后考入另一所大学就读研究生。2014年6月刘某研究生毕业,应聘到某市某中学任教,户口随即迁入该中学。2013年10月政府因某项目征收了某村三组集体土地71.3亩,与某村三组确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款总计370.8万元。2014年12月某村三组分配每人土地补偿费1.7万元,但未分配给刘某。刘某认为,某村三组未向其分配土地补偿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村三组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

上述案例中,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为大家讲解此案。

我国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的焦点问题也在于,考入大学且户口已经迁出的刘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户籍状态、生产生活关系、履行村民义务、可替代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是否存在可替代性生活保障一般是法院审查的实质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确定刘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刘某是否已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生产状态,并且是否已经取得了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等为标准。刘某出生于某村三组,有自己的承包土地,后虽因就读高校将户口迁出,但其在校期间无独立经济来源,仍以土地为生存保障,具有某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刘某毕业后到某市某中学任教,取得了城镇非农业户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则其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刘某尚未毕业,仍在校学习,应认定其具有某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给您提个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集体成员权益的依据,该资格的确定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农纠纷,尤其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等纠纷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涉农纠纷集中表现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好的办法是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是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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