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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属于劳务关系但不影响工伤认定

劳动争议2023-11-29|人阅读

员工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在工作中受伤需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抗辩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一审判决:劳动关系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准,故到受伤之日都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应该退休。据此规定,五十周岁为女工人退休的法定年龄。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标准应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见,劳动关系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准。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以“劳动关系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准”为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之后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具备五种具体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包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一具体情形,同时又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也引发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具体情形均同等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并不产生矛盾冲突。

本案中,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后,公司继续对张某用工直至其受伤,该期间的用工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

张某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只有“劳动关系存在”这个唯一前提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不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对用工中发生事故伤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规定。

所以,张某在为公司工作中受伤,公司对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虽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张某仍可以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上述规定向公司主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张某在入职公司处之前并未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亦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即便公司自与张某劳动关系建立后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也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张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造成。一审法院以“劳动关系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准”,进而因张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受伤之日,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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