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董建康律师
董建康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涉嫌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官司该怎么打?

债权债务2020-10-03|人阅读

“套路贷”、“高利贷”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很多老百姓、公司为了缓解暂时的困难而对外借贷,稍不留意就会陷入“套路”中无法抽身。随着《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对“套路贷”、“高利贷”、“职业放贷人”等情形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比例也随之增多……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有哪些,笔者将结合亲身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

2017年2月份,李某通过某贷款公司与吕某签订《抵押保证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吕某借款180万元,利息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6个月,李某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签订合同当日,吕某将180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在当日收到180万元后向某贷款公司的会计王某转账17.1万元(包括2个月的利息和中介费)。李某每月通过某贷款公司提供的相关人员的账户向吕某进行还款至2019年3月份,后李某不再还款,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从吕某及相关人员的交易明细显示,吕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存在多次向不特定人员转账的情形,且吕某对大额收款以及转款的性质无法说明,其中也曾发生过借贷诉讼。同时,在相关人员向吕某汇款的交易明细显示,汇款附言均标注了“人名+LX”或者“人名+HK”,吕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各方交易明细以及吕某的对外出借情况,认定吕某为职业放贷人。法院认定涉案《抵押保证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李某多支付的利息予以抵扣本金。涉案房产的抵押亦随《抵押保证借贷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本案时着重考虑了吕某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以及对外向不特定人出借款项的次数。以天津地区为例,根据《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满足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 5 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 次以上的,会被认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除了以上因素,还应当考虑借款合同约定的格式化程度、借贷双方的关系、出借人经济状况、借贷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等因素。

本案中,吕某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未达到相关标准,主要的事实认定依据是吕某及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情况。本案的结果与笔者预测的结果完全一致。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越发严格,2020年8月20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对利息标准予以了调整,在对合法利息保护的同时,亦产生了诸多争议。比如,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是否受该解释的调整、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立案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已经偿还的利息是否一刀切予以调整等问题均值得探讨。

回到本案,说一下代理心得,看似判决书中认定职业放贷人很轻松,但实际上认定职业放贷人十分困难,而且工作量巨大。笔者为了本案去了十几次法院,申请法院调证、申请律师调查令,多次统计上百页的银行交易流水,制作多张表格才能把案件重点提炼出来呈现给法官并让法官看懂,才取得了本案的胜诉。本案是在经过一次庭审后,李某中途委托的笔者,委托时,李某手里没有任何证据,经过努力,取得胜诉判决,也没有辜负委托人的信任。同时,也说明,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去做,委托律师也要委托专业的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