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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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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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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认定公民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其它2020-11-03|人阅读

近日,多次接到这样的咨询:某成年人疑似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其只有一个近亲属甚至没有近亲属,故而无监护人代理其实施有关继承等重大民事行为;或虽有近亲属,但该近亲属在生活起居和就医方面未尽监护职责,造成其生活无着落……

这些实务中的困境该如何解决?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由近亲属协议确定,如果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居委会、村会、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一般在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序中会同时请求指定监护人。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民事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程序,通过这样的一个法律程序,使得疑似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认定(有生效的判决书),同时还可以一并由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

先来看一则案例:

李某系某居委会辖区内的居民,未婚、未生育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无兄弟姐妹、无其他亲属。李某在多年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精神异常,多次至某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2019年某居委会向M法院申请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某居委会为李某的监护人。M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评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M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某居委会要求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并指定某居委会作为李某的监护人。

上述案例就是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情况,此时可以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进行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也可以申请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是,被申请人只有一个近亲属,没有其他人员愿意作为其代理人出庭,此时就陷入了一个僵局,若该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就没有了代理人,若该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出庭,则又缺少了申请人,都不符合法定程序。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唯一的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无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的,法院可以指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另一种方法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作为申请人进行认定程序并申请指定监护人,这时这个唯一的近亲属就可以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程序上的僵局迎刃而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程序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中,因某些特殊情况,会使该程序陷入不同程度的僵局,而且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序之后还有确定监护人的问题,一系列程序下来,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实属不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某一个环节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损害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进行该程序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制定出一个合理的诉讼方案。

法律小贴士: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通常为精神类疾病或先天、外伤、疾病导致的智力残疾)

2、申请人包括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等)、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以下有监护能力并能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人员按顺序担任:(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4、确定监护人之后也是可以变更的,当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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