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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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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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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妇坠楼事件的法律评论

医疗事故2020-10-17|人阅读

产妇坠楼事件的法律评论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 闫辐

内容摘要 产妇及其亲属与医院签署协议选择顺产;待产妇在宫口扩张期要求施行剖宫产以缩短待产阵痛的时间与痛苦,医院没有实施剖宫产,待产妇在待产期间坠楼身亡。亲属认为院方安全保障出了问题应当承担责任,院方认为亲属不同意剖宫产加之难忍疼痛,导致产妇情绪失控跳楼自杀,院方无过错。待产妇选择剖宫产遇阻、坠楼身亡,院方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事件回顾

2017831日,产妇M某省YS院区(下称S院区)待产时,从分娩中心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为高坠自杀案件。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93日,S院区发出声明,称M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提出剖宫产建议,但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为此,M丈夫两度出面澄清,指控院方抹黑死者家属,一时间,谁是谁非,变得扑朔迷离。

97日,Y官方公布初步调查结果,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官方表示,S院区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据知情人透露,99日晚,S院区M家属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涉及补偿金额,内容之一是M家属不再接受媒体采访。有记者从Y8·31”孕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了解到,Y卫计局已于910日晚决定对该市S院区主要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停职,并责成医院即刻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此后,媒体方面关于该孕妇坠楼事件的报道没有增加新的信息。

法律评论

1)警方关于高坠自杀性质的认定,在刑事法律意义上,排除了本案成为刑事案件的可能;并没有对事件的民事性质产生任何影响。

2)医方与患者家属“互黑”,在法律意义上涉及两个主题: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3)生育决定权最终应由谁做主?产妇、近亲属、医院?

原则上应当由产妇做主——即使产妇之前书面授权给其丈夫做主,在其自身清醒的情况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并不代表自此放弃自己的决定权;丈夫做主是有条件的——在产妇本人被麻醉、昏迷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按照法律规定,产妇只要口头上撤回之前的委托,就能自己行使民事自主权。

产妇要求剖宫产,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应当听谁的?一般情况下顺序为:产妇、近亲属,医院不做主。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这是民事自决权。近亲属的选择权,属于监护权,位阶低于自决权。特殊情况下,医院做主,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医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医方没有按照产妇的意见实施剖宫产手术,是否决了患者自决权的行为,由此发生的不利后果,医方负有违约责任。民事主体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自我决定权,这是《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的权利;在医疗领域,患者同样享有这样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或者剥夺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违约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本案的实际损失如何评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吗?笔者认为不是。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为限,不包括违约行为相对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既然是产妇死亡的性质是自杀,那么这个损害后果是违约行为相对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5)医方拒绝实施剖宫产手术,从医学角度看有无过错?

产妇超声显示胎儿头部偏大。但这不属于剖宫产指征,疼痛难忍更不是手术指征。对此应先进行阴道试产,必要时产钳助产。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的《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列入了15项手术指征,除第11项“孕妇要求的剖宫产”外,其余14项均为医学指征,第11项明确提到:“仅是孕妇个人要求不作为剖宫产手术指征”、“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因此,在没有为产妇进行剖宫产的问题上,医方与患者亲属双方均没有过错。

6)医方的误区

一是 “医生拒绝权”。法律专家杨立新认为,法律是对医疗行为的规范,注重程序性,并非保障患者接受到最好最科学的治疗方案。二是特殊的医患关系结构。对医方而言,现实的压力——医闹,来源于患者亲属而非患者本人。三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背上位法的条文没有及时予以修订,使各地医疗机构仍然执行违背国家民法基本法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自我决定权规定的行政法规,患者自身权利被漠视

(7)患者死亡结果与医方行为间的关系?

A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评价

B、医方不实施剖宫产手术,产妇不愿意,选择跳楼自杀——是医方责任吗?

C、产妇疼痛难忍,选择跳楼自杀——是医方责任吗?

D、产妇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医方以不属于剖宫产指征不实施剖宫产手术,医方违反医疗规范了吗?

E、产妇不能忍受疼痛,选择自杀,医方没有预见到、没有预防,让自杀行为得逞,相关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医疗常规?

笔者认为:产妇自杀后果与医方不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行为间无因果关系——医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医方不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行为违反了双方间事实上的医疗合同权利义务精神,属于违约行为,但对产妇自杀后果不承担违约责任。

(8)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是否合法?

S院区M家属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涉及补偿金额,内容之一是M家属不再接受媒体采访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息事宁人,本身并无不当,问题在于,补偿金额的数额多少未见媒体报道,补偿金”是否有依据亦不明确。一般而言,医大多属于公立医院,医院资金来源中有财政拨款,因此,医方决定接受调解协议,在法律上关涉国有资产处置;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关系到医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相关负责人涉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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