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0年度)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以案说法
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司法收缴不当获利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
纠纷概况:M通过微信向C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双方协商后确认C为M提供网络暗刷服务,M共向C支付三次服务费共计一万余元。C认为,根据M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M还应向C支付流量服务费30743元。M以流量掺假、C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C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C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法律评论:本案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底线,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C与M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属绝对无效。
“暗刷流量”的交易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故对双方希望通过分担合同收益的方式,来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C与M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当予以收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C要求M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决定书,收缴C、M的非法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