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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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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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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疫情防控车辆、扰乱防控工作秩序 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类型2021-12-06|人阅读

5.撞击疫情防控车辆、扰乱防控工作秩序 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

纠纷概况: 2020年2月1日,根据上级部署,某村委会设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临时检查点,派E等四人对进出本村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劝返等。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K驾驶皮卡车经过该检查点,在场值班人E等要求K下车进行登记。K先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后驾驶自己的车辆连续三次撞击村干部所有的用于防控宣传的车辆,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受损价值达人民币9623元。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评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要件: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本案中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K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现场工作秩序,为发泄个人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人民币962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求出行人员佩戴口罩,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体温检测,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未佩戴口罩出入村庄,不仅不配合现场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反而为发泄个人不满,驾车撞击他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宣传车辆,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K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E的损失,取得了E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K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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