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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继续执行的相关法规

保险2021-03-03|人阅读

第二、关于继续执行的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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