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因工负伤后,是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
首先,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问题。用人单位把劳动者说成是临时工是不正确的。临时工是在《劳动法》实施前,计划经济下临时工是用来正式工区别对待的,正式工是计划指标内用工,而临时工是计划指标外用工。《劳动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形式统一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也有了用工自主权,其使用劳动力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临时工的概念已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其次,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被诉人虽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法律手续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
最后,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应根据伤残程度享有下列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员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