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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贤律师
王金贤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晁xx离婚诉讼案

离婚2020-12-15|人阅读

  代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晁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今天的庭审调查,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男方从不挣钱养家也不照顾妻子和孩子,甚至原告因病做手术被告都不回家看望妻子也不给妻子寄手术费,夫妻关系恶化。且自2005年至今二人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极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判决位于濮阳市中原路与兴濮路交叉口xx城邦xx号楼2单元xx的房产归原告晁xx所有。

  此处房产,夫妻共同交首付款7.2万元(其中5万元是贷款),贷款都是原告一人独自偿还,现有银行流水单据为证,原被告婚生儿子李xx现已七岁,都是原告独自抚养,被告自孩子出生到现在没有给原告一分钱的抚养费。综上,此处房产应归原告所有。

  三、 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一)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婚生 儿子李xx自出生到现在,一直都跟妈妈生活在一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极有利,因此原告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决定抚养儿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儿子李xx一直由原告实际照料,判给原告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

  (二)、被告应支付儿子抚养费至18周岁

  ⒈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被告李光辉自结婚后,所挣钱从没交给原告,月工资都是自己消费,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从工资中每月拿出1000.00元给孩子绰绰有余。

  ⒉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贤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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