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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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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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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亡抚恤金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民商法2020-10-29|人阅读

去年同时期处理过一起诉请分割死亡赔偿金的纠纷,颇有感慨,这几日,在实务中遇类似性质的死亡抚恤金的分割纠纷,引发我对这类因死者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的分割进行梳理的想法。本文从一起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引发的思考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9日,原告王某与陈某某结婚,陈某某系被告陈某及第三人之父。在原告与陈某某生活期间,陈某某于2014年8月1日书写一份遗嘱,内容“我百年之后后事由我单位和我妻子王某料理。丧葬费、抚恤金由我妻王某领取,其他人无权干预。立遗嘱人陈某某”。陈某某系宝坻区广播电视局(现名称宝坻区新闻中心)退休干部,于2016年11月16日病逝。其病逝后单位应向其亲属核发一次性抚恤金125390元。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该笔抚恤金的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引申思考】

问题一:陈某某在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进行安排的效力如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人员死亡后,发放给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费用因此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而陈某某在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的安排无效。

问题二:对死亡抚恤金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关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在实务中有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遗产的一部分,按照遗产的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死亡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方产生,不符合遗产应为生前取得的特点,并不属于遗产。但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应该参照《继承法》中遗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种观点,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其分割应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发放给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死者生前供养的人。

笔者的意见是结合以上三种观点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在死者过世后,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特定的时间性,不应当属于遗产,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遗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死亡抚恤金在被分割前应该为死者近亲属权利人共同共有共有,在现行法律对其分割方式并无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死亡抚恤金带有精神抚慰的作用,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死者扶养的或生前对死者照顾照料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分割亦不宜参考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定分割。

在具体分割时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死亡抚恤金是否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等达成一致意见,如达成一致意见,无论结果是否公平,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均应当认可共有人一致约定的效力。

其次,共有人对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死亡抚恤金没有确定的份额,无论在权利的享有上还是在义务的负担上都无份额比例之分。在共有人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对死亡抚恤金予以分割。共有基础丧失,体现为共有人要求对抚恤金进行分割,但未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意指共有状态维持过程中,某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因重大理由,比如亲属生病急需用钱,需要对抚恤金进行分割的情形。

最后,适宜的分割方式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

如前所述,抚恤金具有物质抚慰和精神抚慰两种性质,因此分割时需注意:(1)抚恤金特别用来优抚依赖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者不分,更多地扶持生活条件差的人;(2)各共有人条件相差无异,共有人中对死者生前履行赡养、抚养或者照顾义务更多的,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比例应当适当高于其他共有人;(3)具体分割时会考虑各共有人与死者的亲疏远近,体现为参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位和继承范围进行分割,但不存在代位分割(继承)的情形;(4)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但死者遗嘱中对抚恤金的分割安排,即使没有法律效力,亦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死者生前的生活状况,比如死者生前的生活起居由某个子女照顾,因此死者立下遗嘱,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作下安排,由该子女享有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法院在裁判时会对适当参考遗嘱的内容。

【结论】

回到本案例中,结合前述分析,将死亡抚恤金在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间进行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如下情况:1、陈某某在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分割进行安排,因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因此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王某不能依据陈某某的遗嘱获得该笔死亡抚恤金;2、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不能完全按照遗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本案当事人均系陈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参与分配;3、原告无固定收入,目前因房屋被拆迁而租房居住,而被告系在职职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4、陈某某的遗嘱虽不能被采用,但可以反映出其晚年生活的状况,陈某某的晚年生活主要由原告照顾,原告所付出的辛苦远远大于被告及第三人的付出。在最终的分配比例上,法院酌定被告及第三人每人分配抚恤金10000元,原告分配8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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