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汤坤律师
汤坤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子女间签订协议放弃继承的,事后能否反悔

继承2021-03-19|人阅读

一、 案件基本情况

王老太育有一子一女(简称张男、张女),张男已婚,张女离异,王老太名下有一套80㎡的房屋老房。近年来,王老太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行动日益不便,张女遂与张男商量,由双方轮流照顾王老太,或共同出资将王老太送进养老院,张男考虑到自己工作繁忙且经济条件相对拮据,遂与张女协商,由张女负责照顾王老太,并签订协议约定:“由张女负责照顾王老太的生活起居直至王老太去世,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张女承担,王老太去世后,房屋由张女继承,张男不得干涉”。张女照顾王老太5年后,王老太因病去世,对于房产,张女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年后,由于旧城改造,王老太的房屋面临拆迁,经评估价值为150余万元。张男反悔,认为其与张女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王老太的房产,张女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

二、 法律分析

关于张男与张女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张男是否已经丧失房屋继承权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男与张女签订的协议无效,张男有权继承王老太的房产。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满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的时间条件(本案中,继承开始的时间为王老太的死亡时间,而张男放弃继承的表示是在王老太死亡之前)。理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间签订的关于被继承人财产(由于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此时财产尚不能称为“遗产”)的分配协议存在“权利缺陷”,因为此时继承人即没有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权也没有产生,谈不上对财产(更谈不上遗产)有处分权;同时,继承人间签订的协议有可能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相冲突,如两子女签订协议,约定由儿子继承父亲存款,女儿继承父亲房产,但父亲所立遗嘱却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如红十字会)。立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系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法律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的意志,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签订的分配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男与张女签订的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予以认可的,从尊重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意志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应当否认继承人间约定的效力。只有在继承人所签《协议》与遗嘱内容冲突的情况下,从尊重被继承人意志的角度出发,才应当否认《协议》中与遗嘱相冲突的内容。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加合理。首先,本案中,张男与张女签订协议的时间虽然发生在王老太死亡之前,但由于王老太并没有立遗嘱,因此,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并不会否认王老太的意志;其次,张女之所以愿意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照顾王老太,一方面是出于亲情,另一方面是基于诚信对协议及张男的认可。而张男事后反悔,则完全是基于拆迁利益的出尔反尔行为,如果否认协议的效力,不符合《民法典》第7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造成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可《协议》的效力,保护张女对房屋享有的完全继承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