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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2022-04-12|人阅读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参保人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各项不同的险种都有其法定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在我国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选择参保或不参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思对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协商,否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求到其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等协议,而且,有些劳动者为了眼前的利益,不降低自己的实际收入,本人也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这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或是协议等都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单位及个人的缴费义务也不能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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