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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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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2021-03-31|人阅读

2020年8月,杭州李女士生下第三个孩子。同年12月,李女士收到原单位杭州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女士认为,原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为由,将尚处法定哺乳期的自己开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年终奖等共计146000元。

对此,河庄街道办事处称,李女士为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给街道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由此产生了一个法律问题,“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李女士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李女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如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由于李女士尚处于哺乳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了解到李女士为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有相关规章制度,且将其归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中,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第三十九条合法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女士已与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件结果还需要原被告双方提供事实证据,和法官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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