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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颜律师
陈素颜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保险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0-12-26|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一:乙

被告二:丙

被告三:丁

被告四:戊保险公司

2000年1月1日1时许,甲驾驶车辆,在己市发生水浸事故。事故发生后,甲通知了戊保险公司。并将车辆交由被告二丙进行维修,后来又将这车拖到处进行维修,一直到9月份,甲拿回案涉车辆后发现车辆的发动机出现渗油和异响的状况,随后找人检查,才发现更换的发动机,并非维修部承诺的原厂发动机,而是组装的,连发动机号,都是自行刻上,甲找到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告知其,保险公司就是让汽修厂更换原装发动机的,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面有保险公司、、原告的签名,但是该确认书上的签名并不是原告本人签名。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丙、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赔偿损失5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法律分析:

1、甲和丙部是否形成维修服务合同关系?

甲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由丙进行维修时,甲已与丙形成汽车维修服务合同关系。

2、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以上法律条款,三倍的赔偿原则系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因此,本案甲以185000元为基数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关键是维修车辆的过程中,是否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甲虚假情况,诱导甲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最终并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结合到该案,丙一开始向甲承诺其可以使用原厂进口的发动机,最后因保险公司不能接受28万的初始维修报价,在隐瞒甲的情况下,采用了非原厂进口发动机作为维修替代方案,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四、律师建议:

对于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起诉的案件,律师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当初和当事人是如何约定的,能否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如果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全,可以向委托人了解有无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进行投诉,如有,可以要求委托人和被告提供在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协调过程中留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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