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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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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解除权? ——民法典580条解释和适用

合同纠纷2021-07-09|人阅读

一、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九民会议纪要》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二、开创案例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公报案例):新宇公司建成时代广场,后与150余户小业主分别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冯玉梅是业主之一。由于时代广场购物中心经营不善停业。新宇公司欲对时代广场的整体布局、经营方向等进行全面调整,遂与小业主们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并着手施工。但冯玉梅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僵持不下致使整个购物中心整改方案搁浅,面积为6万平方米的时代广场因此闲置。新宇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同时判令新宇公司在解除合同后,除返还冯玉梅购房款、商铺增值款外,另补偿48万元。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阐释,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三、总结适用条件

一是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主观上并无恶意;

二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三是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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