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只能对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分割,而不能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割。
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形,
(1) 婚前完成,婚前取得收益;
(2) 婚前完成,婚内取得收益;
(3) 婚内完成,婚内取得收益;
(4) 婚内完成,明确离婚后可取得收益;
(5) 婚内完成,未明确其收益。
针对第一种情形,婚前取得的收益为个人财产,也即归知识产权所有人。
第二种情形,婚内取得的收益一般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如果该收益是在婚前明确可以获取的,其收益为个人财产。
第三种情形,婚内完成,婚内取得收益,该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关键是看第四和第五种情形。
第四种情形,婚内完成,离婚后可明确的收益,因该部分收益是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努力,双方对该收益都有付出,故该部分收益在离婚时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第五种情形,婚内完成,未明确的收益,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很高的人身属性,特别是专利,著作权等需要付出很高的创造力和创新性,如果在婚内没有明确其收益,那么在离婚后,一方通过自身努力将其变为收益,另一方是没有付出的,其再要求分割是不公平的,故该部分收益应为个人所有。
以上是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详细情形,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知识产权本身进行分割,比如,10个商标一人5个,2个专利一人1个等,这个分割法院是不支持的,当然如果双方自愿的话法律不强求。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创作者本身的智力劳动成果密不可分,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人身权利仅属于创造者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