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委托中介做货物运输中牵桥引线的作用,为什么有的物流中介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赔偿,为何有的物流中介不需要承担呢?
2020年5月,原告肖某通过被告运营的货某某APP平台发送货物托运订单,第三人司机胡某某接单。事后,原告主张其下达案涉托运订单后,收货人称其没收到货,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后,对原告肖某要求被告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看法:
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作为物流中介,是一个货运信息服务中介平台,旨在为有托运需求的客户和在平台注册的司机报告订立货运合同的机会,有托运需求的用户在平台上下单后,平台的注册司机可进行抢单,订单被司机抢接后用户可在APP上看到司机照片、车牌号、司机联系方式等信息,司机也会致电用户,核实确认始发地、目的地、托运物品类型、运费支付方式及是否由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等信息。被告在后续整个货物运输过程并不参与,也不加以干涉。
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机构合同条款明确,行为规范,注意在以下情况妥善处理,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1、物流中介只收取媒介费用,不参与运费的分配。若物流中介在运费中提成,可以视为实际参与到运输活动中。
2、物流机构不仅收取媒介费用,还参与运输指挥、运输协调,这可以证明中介实际参与了运输行为。
3、物流中介自身不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以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参与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4、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分担,明确物流中介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
5、物流中介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中介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不是运输服务物流中介提供方的代理,不是运输服务中的需求方或提供方。
6、物流中介本身不是雇佣司机之合约或租用参与车辆之合约的任何一方,亦与运输服务提供方不存在任何挂靠、雇佣、合伙、合资或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