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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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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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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2022-12-05|人阅读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大多数高危工作的企业经常根据有关规定,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一险种,是给予被保险人安全保障福利的性质;被保险人必须是单位员工,可随着员工变化情况变更被保险人。

现实中,该单位员工大对数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若发生安全事故时,得不到工伤保险的保障,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甚至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

案例:原告W是某建筑施工地的劳务者,因从事高空作业时从5米高的地方坠落,造成8级伤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承包方C、分包方F承担责任,因分包方F在该施工项目上,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遂将保险公司B追加为共同被告。

在该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理赔款?

团体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性质,归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范畴,且未指定受益人,故原告依法成为受益人,其依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系领取保险理赔款的权利人,分包方F在购买保险时对此应当知晓,故该保险具有投保人给予被保险人安全保障福利的性质。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雇主和雇员的侵权责任纠纷,分包方F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提出以保险理赔款充抵其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雇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

在责任分担上,原告作为劳务者,根据其过错责任,依法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在雇主的责任承担上,若分包方F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也就是被保险人(分包方F)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对以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支付理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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