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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律师
王楠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之二

婚姻家庭2021-07-09|人阅读

一、房产有贷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于某和付某到法院诉讼离婚,两人之间有一套房产为共同财产,在诉讼期间,于某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房屋的贷款,银行以于甲、付某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付某偿还房产本金余额 80万 元,承担利息、罚息,并要求于某、付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若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在于某和付某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财产分割,但是涉案房屋涉及到案外人权益,所以该房屋及剩余贷款当前不宜处理。

二、如果房产权属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在离婚诉讼中,应该怎么处理?

来看这样一个案件,陈某与童某在法院诉讼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童某名下,陈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童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开发商欠童某之父货款而抵偿给童某父亲的,童某的父亲系该房的实际所有人,童某的父亲本想将该房赠与孙子童乙,但因其当时年龄太小而登记在童某的名下,现已交由孙子童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三、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法院不予处理。

夏某与肖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的涉案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合同价款705万元,购房时以夏某为主贷人贷款420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400万元,该房产归夏某所有。但是后双方未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双方诉至法院。

因本案涉案房产,双方尚未办理房产证,法院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待办理房产证后自行协商处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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