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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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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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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刑事辩护2021-09-01|人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践中一个多发的罪名,该罪在我国刑法第205条予以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条犯罪的死刑,目前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可以用来抵扣税款。本罪的虚开只是一种行为,真实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刑法第205条第三款对“虚开行为”进行了归类,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有行为之一即可。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犯罪。

所以认定是否构成该罪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不但要有虚开的行为,还要有骗取税款的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具有骗的意思,也就是说此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交易相对应。如果有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真实的交易的,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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