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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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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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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雇主与雇员责任的承担

损害赔偿2021-01-27|人阅读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是雇员,但是雇主负有选任合格雇员与监督雇员的责任,所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比如扣发奖金或依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如果是由于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下,承担了连带责任的雇主有权向雇员追偿。

  假若雇员在非雇佣活动中或未经雇主同意将机动车开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雇员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雇员对于机动车是直接控制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造成机动车毁损的,雇主还可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权利向雇员要求损坏赔偿。但是如果雇主在管理机动车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为了能够保证其收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一般直接将雇主与雇员一起列为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多列被告,受害人不会有任何损失,即使法院认为雇员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也不影响对雇主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不会因为多列了被告而对事实认定和赔偿数额有所改变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为了能够保证其收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一般直接将雇主与雇员一起列为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多列被告,受害人不会有任何损失,即使法院认为雇员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也不影响对雇主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不会因为多列了被告而对事实认定和赔偿数额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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