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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世昌律师
郝世昌律师
重庆-重庆
合伙人律师

我为什么反对代孕合法化?

妇女儿童权益2021-01-28|人阅读

某艺人美国代孕生子事件炒的沸沸扬扬,针对代孕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甚嚣尘上。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体外受精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后,代孕在世界范围内层出不穷。原本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延续后代的医学技术,被世界各地的富裕阶层所利用,逐渐产业化。“怀胎十月”作为一项全新的服务,满足了各国富裕阶层“借腹生子”的需求。时至今日,代孕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禁止,甚至作为犯罪予以打击。原因倒也不难理解,因为代孕在伦理上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各国法律普遍对其限制乃至禁止。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有部分民众支持代孕合法化,认为不应该一刀切禁止代孕,或许代孕母亲的人格被践踏了,但是她们大多是自愿的,即使法律禁止代孕,子宫、卵子和婴儿依然会商品化,代孕母亲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对此,他们甚至美其名曰“再差的秩序也好过没有秩序”。法律禁止卖淫嫖娼、禁止贩毒吸毒、禁止买凶杀人、禁止器官买卖,但社会中依然存在卖淫嫖娼、贩毒吸毒、买凶杀人、器官买卖,如果法律将前述行为合法化,卖淫女、嫖客、吸毒和贩毒者、买凶者和杀人者、器官买卖双方的利益就能有法可依,得到相应的保障。是不是听起来很荒唐?这说明什么?说明法律不是“分赃”的工具,而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你没听错,法律也是有底线的,且待我娓娓道来。

代孕通常分为商业性代孕与利他性代孕。商业性代孕是以收取相应报酬而提供的代孕,代孕者由于向委托人提供代孕服务而接受一定的报酬;而利他性代孕则不涉及报酬。非商业性代孕环境中,代孕者一般被认为是基于帮助其所爱之人的自由意愿而实施代孕。立足于伦理分析的角度,无论是商业性代孕,还是利他性代孕,其本质上没有实质性不同,因为任何代孕都是代孕者承受着克减自身自由的代价,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与成本为他人实施的怀孕与分娩行为,在孩子出生后,都需要违背自己作为女性所先天具有的母性而将孩子拱手送于委托人。就此而言,“代孕可能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不会因为有无血缘关系或是否给付金钱而有所不同。”无论任何类型的代孕,其本质上都是违背人性的,都不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也都因此而缺乏法律上的合法性。

代孕之所以不应当为法律所支持,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代孕是一种违背人性的行为,构成对人性的侵犯。当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怀孕期间孕妇会产生特别的母性情结,将自己与胎儿紧紧维系在一起。这种母性情结不仅成因于女性独特的性别,更源自怀孕过程中女性对于身体内的孩子所投入的感情、心血、精力、时间等,是女性的一种天性。代孕后要求代孕母亲将孩子交付给委托人的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对于代孕母亲心理与情感的伤害,违背女性的天性。就此而言,代孕是反人性的。而且,生育对于女性而言是一个有着健康乃至生命风险的过程,尽管现代医学技术发展已经使得生育的安全性大为提高,但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而且,即便没有风险,怀孕与生产本身也会对代孕母亲身体乃至心理上带来直接的影响,如身体的增胖、皮肤的变化、消化系统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产痛以及产后忧郁甚至抑郁的可能等;怀孕客观上必然会带来代孕女性自由的克减,为了顺利产下孩子,代孕女性不得不减少一些有可能会影响生育的活动,牺牲掉自己的很多自由。代孕母亲实际上是冒着生命健康风险在为委托人代孕。这对代孕母亲来说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与法律追求正义的品格相背离,代孕合法化显然是违背人性的一种立法选择。

不仅如此,代孕会带来社会伦理与法律关系的混乱,冲击人类社会现行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无论何种类型的代孕,都会带来代孕所生子女多父多母的情况,这必然会对我国现行的、建立在身份关系之上的相对稳定的伦理与法律秩序带来严峻挑战。而其中的很多挑战,显然不是我国现行伦理与法律规范所能够有效应对和化解的,如代孕子女监护权的问题、代孕母亲权利的保护问题以及代孕毁约的处理问题等等。在《人民日报》20172月份发起的一项应否支持代孕合法化的民意调查中,81.5%的人选择了不支持,而支持者只占13%,另有5.5%的人选择不支持也不反对。这说明,对于代孕所引发的现实负面问题,民众还是有着比较清醒且相对一致的认识的。

至于商业性代孕,其伦理上的正当性乃至法律上的合法性更值得商榷。在生育产业中,代孕常常被描述为对意向父母及代母而言是双赢的选择:委托夫妇获得了他们极度想要的孩子,而代母则为她本人及其家人收获了一笔非此而不太可能拿到的钱。表面上看,代孕似乎是你情我愿、各取所需,代孕的双方都得到了应有的对价。但实际上,代孕协议并不是代孕者能够依据自己的自由意旨而签订的协议。原因在于,作为代孕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代孕母亲往往是经济上相对弱势的女性,其签署代孕协议的目的主要是基于代孕可以为其提供一份不菲的经济回报。换言之,代孕者之所以选择代孕主要是受了经济方面的挟持,而非纯粹基于个人的自主意愿。如果有体面的工作且能够基本满足自己经济上的需求,则代孕者根本就不太可能参与代孕。此外,商业性代孕客观上会带来对代母的剥削,这也是无需做过多争辩的事实,因为从那些开放或纵容代孕的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代孕产生剥削是相当严重的。

最后,具体到我国而言,代孕之所以不应当合法化,原因在于,在我国发生的代孕基本上全是商业性代孕,利他性代孕极少甚至几乎没有。因为女性的母性情结决定了在没有任何回报或对价的情况下,一个有着正常思维理性与情感的女性不太可能会单纯为了所谓的利他而为他人怀孕生子,只有在商业利益的趋导下,才会有足够数量的代孕母亲甘愿承受着上述如此众多的风险与损害而为他人代孕。这也是为什么商业性代孕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被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国家甚至将之作为犯罪予以规制。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代孕合法化在我国并不具有理论上的基础与现实中的必要性,拒绝代孕合法化并旗帜鲜明地禁止代孕,应当成为我国立法规制代孕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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