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是金钱债权,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债权人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等。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顺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系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即申请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主体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了就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
三、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