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时,均会对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作出约定。车辆使用性质的认定,尤其是由非营运到营运的转变,是引发保险公司适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或法定免赔义务条款的关键点。 顺风车在性质上与网约车存在本质区别。网约车是根据乘客的出行计划,为其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车辆。网约车提供的营运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计算里程、时长收取费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对顺风车性质的认定,顺风车则是以驾驶员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拟合乘人员选择合乘的车辆。驾驶员的顺风车行为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与搭乘人员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相助。
因此,实践中符合上述定义的顺风车不应视为营运车辆。此外,对于以顺风车为名、实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运输活动的车辆,仍应认定为营运车辆。如涉嫌非法营运,则应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