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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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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保安保洁门卫等缴纳社保合法么?

劳动争议2021-04-01|人阅读

门卫、保洁、保安等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等,在单位中一般属于工资低、办公条件差、福利保障低的岗位,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不给上述岗位人员缴纳社保,甚至工资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那么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今天就跟大家通过一则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

赵某于20004月入职公司处从事打扫卫生和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自20061月至20189月支付给赵某的月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930日,公司将赵某辞退。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11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玉劳人仲字﹝20181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请:

一、依法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200821日到200812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2320元(最低工资560×11个月×2);

二、依法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42240元(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1760×12×2);

三、依法判决公司补偿社会保险金96983元;四、依法判决公司补偿赵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111240元(补差期间:200611日至2018930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公司自20004月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20061月至20189月支付给赵某的月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赵某已达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赔偿赵某不能领取退休金的损失,经核算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赵某最低工资差额、赔偿赵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150463元。

律师说法

1、对于赵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赵某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2、对于赵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经济补偿金,赵某虽然于2017923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没有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3、对于赵某主张的因公司未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因公司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且赵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能补办,导致赵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4、对于赵某主张的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根据赵某提供的工资支付明细,公司自20061月至20189月支付给赵某的月工资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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