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景山律师
李景山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婚内一方私自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家庭2021-04-01|人阅读

高某与丈夫结婚10余年,因夫妻性格不合加之近几年共同经营的企业不景气,于2016年10月份离婚,结束了自己如炼狱般苦熬多年的婚姻。可就在离婚不到一年,2017年9月份高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自己被人起诉了,列为被告要求偿还10万元债务!高某刚刚从失败的婚姻中走出,还没有开始一段新的感情,却又莫名其妙的背上了债务,硬生生的把她又带回了深渊,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原来,双方离婚前一年多,其前夫为了维持双方经营的企业私自向田某借款10万元。借款于2016年11月到期,此后其前夫一直未归还,田某便聘请律师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偿还其借款。

法庭上,高某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前夫或许是因离婚幡然悔悟亦表示高某对该笔这款不知情。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出具借条一份,注有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尾部有高某前夫签名、借款日期,并标注借款用于其企业经营,并主张该笔借款形成于高某夫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某及其前夫对田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共计11余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何本案中高某对其前夫的对外借款不知情,且其前夫亦表示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还判决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高某对其前夫对外借款毫不知情,并主张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前夫也表示为其个人私自向田某借款,但是:

1、原告律师提交的证据载明了借款的日期证明借款关系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条上明确写明了借款用途为用于企业经营,并且该企业为夫妻二人共同打理。

基于上述理由,虽然高某对借款不知情,但是其前夫向田某的借款形成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途为用于二人共同打理的企业,该企业也是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应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虽然二人已经离婚,高某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敲黑板划重点

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未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离婚也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举债一方欲主张该债务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举债一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能够证明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且借款关系成立时债权人明知。

说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为本人原创文章,欢迎个人转发、评论,各媒体(包括自媒体)转载请写明出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