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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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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末位淘汰辞退员工,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

劳动争议2021-04-06|人阅读

“末位淘汰”是用人单位最常用的一种提高员工业绩的考核方式,其精髓在于给员工以压力进而激发员工的潜能,但“末位淘汰”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亦无相关规定,单位径直以“末位淘汰”为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今天就以一则真实案例与大家讨论下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所面临的风险。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4年1月进入某驾校工作。2017年12月25日,某驾校向王某发出《关于对教练员“王某”的处理决定》,通知王某:因其2017年上半年,只招收学员5人和带毕业学员7人,但其下半年招收学员0人,出勤为0,未完成学校制定任务指标,不服从学校管理,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造成了较大损失,某驾校决定于2017年12月31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2月31日,某驾校出具《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某驾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该份证明书王某未签字,某驾校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经送达王某。某驾校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王某的平均工资应为3500元月。某驾校开除王某依据的制度为《二零一七年招生管理办法》、《末尾淘汰管理制度》。王某2017年12月25日还招生1人。2017年9月后,王某按某驾校要求到公司开会,在维护管理某驾校公司车辆。某驾校发放王某2017年1、3、4、5、6、7、8月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某驾校未发放王某2017年2、10、11、12月工资。2006年7月起某驾校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某驾校未为王某缴纳2004年1月到2006年6月间的社会保险。2018年1月5日,王某以要求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000元。

一审判决

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辞退被告所依据的两个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解除合同通知未有效送达劳动者,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由原告玉溪市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000元。

终审判决

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末位淘汰制度》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商制定程序和公示义务,制定包括被告末位淘汰的岗位、对象、程序、淘汰形式等内容的书面方案,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向员工公示,否则《末位淘汰制度》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单位以此辞退劳动者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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