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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单律师
张利单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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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法要点简记:

法律文书2021-07-01|人阅读

1、谁主张谁举证。

2、关于自认:

(1)在诉讼过程中(含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以及提交法院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一方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2)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审判人员提醒后仍不承认不否认的,视为承认;

(3)除授权委托书上明确排除的事项外,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当场对代理人的自认表示否认的除外;

(4)普通共同诉讼中,个人自认对个人生效;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否认则全体否认,若是一人自认而他人默认的则视为全体自认;

(5)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法院应当准许。

3、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举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除外。

4、涉外形成的身份关系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使领馆认证。

5、向法院申请调证以及申请证据保全的,都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书面提出。

6、关于鉴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要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2)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由该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需出庭。如双方当事人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双方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3)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其他。

(4)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7、控制书证:

(1)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控制书证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曾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依法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等几张原始凭证、其他;

(2)控制书证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方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3)控制证据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8、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重新制定举证期限。

9、举证期限相关:

(1)提出管辖异议的,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2)追加当事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应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3)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可以酌定确定举证期限;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公告送达的,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6)法院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要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新规取消了证据交换的次数限制以及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10、当事人在庭前或者法院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11、依申请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1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拒不接受询问的,若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13、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前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该提交申请书并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14、证人在作证之前应当签署保证书(被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也要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15、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16、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17、证据的审核认定:

(1)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陈述、无民或限民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不相当的证言、有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存疑的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与原件不一致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4)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原本制作的副本,与原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副本经档案部门或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与原本一致的,副本与原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5)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代理人签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6)由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于己不利的、或者由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或者在正常业务活动中行程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按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8、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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