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包括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偷录、偷拍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2、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
3、取证主体存在问题
4、证据不符合三性(包括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符合合法性;不符合真实性;不符合关联性)
5、存在取证瑕疵
6、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获取的证据
7、未在法定期限、逾期提供证据
法官审理案件常见逻辑错误在于认为“行政诉讼中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倒推证据取证手段合法”的逻辑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髓恰恰是即使证据真实可信,且与案件事实有紧密的关联性,但由于取证手段违法而将其排除。不能因为这个证据是真实的来反推取证手段不具有违法性,这存在逻辑颠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