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也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此,子女拥有自己的婚姻自由,父母在子女谈婚论嫁时可以进行适当的把关给出自身的建议,但是强制性干涉子女婚恋是万万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