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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要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公司法2024-04-26|人阅读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为公司,如果债权人发现目前公司债务已不能偿还,是否只能认栽呢?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办法让债务人清偿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要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时并未如实或者足额出资,那么这个时候债务人可以要求那一位未如实或者足额出资的股东在他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且在2015年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亿元,其中甲出资9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但是其中的实收资本仅1180万元。

在2010至2014年间,A公司向B公司借款2.5亿元,但是债务到期后,A公司未进行清偿。

随后,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偿还,并要求甲与乙分别在其未实缴出资以及利息的范围内进行偿还。

案例解读

在上述的情况下,B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会被法院支持的。

甲、乙作为A公司的股东,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两人都应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务中,是在“未如实出资的范围内”还是在“未如实出资的本息范围内”进行清偿,各地对于责任范围的界定的规定都有差异。

在现实中,股东不如实、足额地出资是个普遍现象。但是,为了股东避免承担像案例中甲与乙的不利后果股东应当如实地、足额地进行出资。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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