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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未经同意公开视频,是否侵犯肖像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4-04-26|人阅读

短视频已经逐渐融入了当今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经营者们敏锐察觉到了通过短视频宣传业务、拓展客源的商机,但此类行为也带来了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潜在风险。

基本案情

网传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在闹市与一名女子逛街,两人举止亲密,被一名街拍摄影师拍下后发到网上,两人疑为同事关系,而胡某勇妻子也是该公司员工,此事引发网友关注。

案例解读

摄影师在准备拍摄时被拍摄人未拒绝,但后来未经被拍摄人的同意,摄影师便私自将照片或视频发布至网络,该行为则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就街拍行为而言,不管是街拍对象是自然景象或建筑物还是人物,不进行商用不构成侵权,如果进行商用则构成侵权。

在未经被拍摄者许可的情况下,拍摄的视频或照片仅可以将其用于个人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场景。如果用作其他目的的用途,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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