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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2021-05-24|人阅读

行政复议中止的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程序,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据此,除非特殊情况下(复议程序为必经前置程序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只能选其一,而且在一旦行政复议被受理,案件在复议审理的过程中,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一般要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否则,期满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起诉,但根据有关诉讼程序法规定,案件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计算说,一旦复议程序被中止,既属于审理中,却又不计入审理期限。特别是2007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有的行政机关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这样一个兜底条款,作出了行政复议中止的通知,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拿到复议决定,也无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中止的时间也不计入60日的复议审理期限内。那么,作为行政相对人,面对这样一个进退两难的程序窘境,当采取何种权力救济途径呢?笔者认为,只能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再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对于法定的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则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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