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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娇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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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即日起严管:交警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

行政诉讼2021-06-29|人阅读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深入推进教育整顿,着力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打好铁腕治警、正风肃纪攻坚战。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具体指什么行为?

过度执法:一位被处罚的车主车牌有掉漆现象,但仍可明显识别机动车号牌。交警称“你有职责保持你的号牌不受任何污物污染”。许多网友表示:一眼就看得出来车牌号,这还叫不清晰?看来以后车牌都要贴膜了。更有网友提出:看不清车牌号,怎么开的罚单?!很明显,这位车主被“过度执法”了。

逐利执法:多表现为逢纠必罚,由于受利益驱动,路检路查不分违法情节轻重,逢纠必罚,几乎有“雁过拔毛”的做法。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不注意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粗暴执法: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不仅表现在语言上说粗话、说蛮话、说狠话,而且在行为上不按规定的执法规程办事。如检查嫌疑违法机动车或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论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第一个动作不是敬礼,而是强行拔下机动车钥匙。扣车、扣证不告知原因,不开具凭证,不告知接受处理的地点,造成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找不到当事民警。少数民警纠违不仅行为粗暴,言语也不文明,如遇闯红灯、违规停车或行车,不是有礼貌地批评教育违法行为人,而是出口伤人:“你眼睛瞎了!”、“开不好车开什么车!”有的民警说理说不过当事人,以泰山压顶之势说道:“我就是法”、“你告我去!”。俨然以管理者自居,把自己摆在群众的对立面。

✨如何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随着电子信息的高速发展,给行政执法过程带来了全面深刻的影响。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首先,利用电子技术设备,不是想安就安,是有标准、有要求、有程序的。其次,即使是用了设备,也搜集到了违法信息,但还要符合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才可使用,执法行为才有合法基础。再次,安装的监控设备和电子眼有时存在角度显示问题,会出现数字或阿拉伯的识别错误等情况,所以一定要给相对人一定的程序出口。

从行政法理论角度来看,“自动化行政”容易导致出现执法“单方通道”,而不是“双方互动”。“单方通道”即单方(行政机关)做处罚,会使行政相对人无法有效的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使本可以消除的误会因冰冷的执法仪而无法消除。所以务必确保行政相对人有效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人为制造和设置障碍。并且要方便违法行政相对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比如执法机关简单的处罚决定之后,未能及时消解自己的差错,甚至需要相对人跑很远的路,耗费很长的时间来争取较小的权益等。从成本效益分析来看,迫使当事人为了避免更多的负累而无奈宁可缴纳较低金额的罚款。长期下去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对电子化设备执法的高效率和公平性产生质疑和不信任,甚至归怨于执法部门逐利执法。

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主动征求社会意见,规范听证程序,接受群众质询监督,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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