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洋律师
李洋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感情破裂后、离婚之前,我到底该不该“抢孩子”?

离婚2022-11-07|人阅读

今天,我们先来看这么一个小故事:

故事的男主小帅和女主小美结婚一年多后,小美生育一女取名童童。孩子四个月时,小美就结束产假开始工作。于是,小帅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造成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五个月时,在没有和小美沟通的情况下,小帅母亲私自将童童带回定州农村老家,在小美强烈要求下,第二天小帅母亲将孩子送回。

虽然孩子很快被送回,但小美与小帅此后在家庭矛盾中更加互不让步。2022年4月,小美向男方提出离婚,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美生活。

几个月后,小帅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孩子外婆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童童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小帅及其母亲抚养。此后,小帅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美探望孩子。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小美以监护权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小帅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问题1:离婚的夫妻双方为何要“抢孩子”?能否通过“抢孩子”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离婚过程中“抢孩子”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就是的确要争取抚养权,认为孩子现在跟随己方生活,那么离婚判决时,法院会大概率判给自己;另一个就是为了以探视子女或者让渡子女抚养权为条件,逼迫对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

首先,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会秉承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并不会单纯因为子女现在跟随一方生活就判决离婚后子女仍然跟随这一方生活。其次,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外,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当平均分割。所以为了逼迫对方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而“抢孩子”的目的也是无法达到的。

问题2:关于对婚生女童童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还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结合本案来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美母乳喂养,在夫妻双方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也是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上来看,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小美和小帅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小美直接抚养为宜。

问题:3:遇到配偶或其亲属“抢孩子”该怎么办?

如果“抢孩子”时,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行为保全,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则相关行为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至此,借用《战国策》中《触龙说赵太后》中的一句话“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洋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洋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